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③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形成权,需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
④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约定权利。
成立的要件1)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本身的权利
2)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 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 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