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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未达标拒交供热费,但要交纳“基础运行费”?

  发布时间:2021-11-22 14:44:14



    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供热公司为被告张某提供供暖服务,后张某在2010年度交纳供热费后,屋内供暖一直未达到供热标准,故张某2011年度至2017年度未交纳供热费,供热公司也一直未给张某供热。在2018年度供热公司开始恢复对张某的供热,张某多次到达供热公司要求交纳2018年度至2020年度的供热费,但供热公司均以张某不结清陈欠热费及违约金无法收取下一年度热费为由,拒绝张某的交费申请,后热力公司以张某未交纳2011年度至2020年度热费及违约金为由,将张某起诉到我院。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考虑到该案件系民生保障类案件,第一时间了解相关情况,收集相关的政策规定,在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后,被告张某同意交纳2018年度至2020年度供热费,但原被告双方对2011年度至2017年度是否需要交纳基础运行费及违约金、2018年度至2020年度是否需要交纳违约金存在争议。

    案件主审法官认为未向张某提供符合供热标准的供热服务,张某以此拒绝交纳供热费,并无过错。2011年度至2017年度,供热公司以张某拒绝交纳供热费而停止供热并要求张某停热期间按供热费25%交纳基础运行费及违约金无法律与事实依据,故该项请求不能成立;因张某曾主动到供热公司交纳2018年度至2020年度供热费,但供热公司均以张某不结清陈欠热费及违约金无法收取下一年度热费为由拒绝收取,故原告供热公司要求张某交纳违约金的请求亦不能成立。后供热公司对上述判项不服,上诉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供热公司主张的基础运行费的问题,因供热公司未向张某提供符合供热标准的供热服务,张某以此为由拒绝交纳供热费合理,因此供热公司要求张某交纳基础运行费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关于供热公司主张2018年度至2020年度供热费违约金的问题,因供热公司与张某未约定违约金给付条款,同时张某已经向供热公司提出交纳2018年度至2020年度供热费,其不存在违约行为,供热公司主张无法收取热费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据此驳回了热力公司的上诉请求。

    至此两级法院在该案件中既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作为采暖一方的民众的合法权益,又寻找到了供暖纠纷案件的坚实的平衡点。

责任编辑:吴梦奇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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