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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用工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22-03-16 16:23:11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用工前反悔而解除合同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百劳动关系是从用工之日开始才建立。所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用工前反悔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处理。 应律师建议,如果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为了避免对方反悔而导致损失,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特别条款,约定在用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承担违约责任,为了便于操作,可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此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不受劳动合同法第25条禁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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