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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发布时间:2022-04-15 16:31:19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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