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孙某某于2021年1月3日通过交通银行手机APP线上申请“惠民贷”产品,经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审查同意,双方签订两份《“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交通银行“惠民贷”产品服务协议》。
孙某某申请两笔贷款金额总计3 000元,贷款用途均为:日常综合消费,还款方式均为:等额本息,贷款期限均为:6个月。放款利率均为:日利率0.04275%,折合年利率15.39%,基础利率均为:年利率15.39%。银行发放贷款后,孙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1年9月7日,孙某某共欠贷款本金2 999.18元、逾期利息165.49元,本息合计3 164.67元。
鸡冠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与孙某某通过网络签订的《“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交通银行“惠民贷”产品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向孙某某提供贷款,孙某某未按约定足额返还贷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法院判决,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贷款系银行近年来推出的新型网上借贷业务,借款人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等方式登录自己的账号申请该类贷款。在该类贷款中,虽然借贷双方并非通过签字、盖章的方式订立书面合同,但借款人在网上向银行申请贷款、订立合同以及银行履行发放贷款的合同义务等内容均以借款人的身份认证为前提,网上借款合同的形成也以借款人提交的申请为基础,这些步骤的完成说明双方已达成借贷合意,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
温馨提示:网络借贷中的双方当事人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及时保存交易数据,依法依规采取多种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