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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尚美有道 谨慎美容

  发布时间:2022-06-02 14:33:50


    近年来,医疗美容消费被越来越多的爱美人士所青睐,但随之发生医疗美容纠纷也日渐增多。近日,西郊法庭审结一起因医疗美容引发的纠纷。

    2021年10月5日,原告谢某至被告张某从事鸡西市鸡冠区某美容工作室进行美容护肤,双方约定张某为谢某做脸部填充、瘦脸、祛皱手术,谢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方式向张某支付合计5 500元。同日,张某找他人为谢某脸部扎针注入药物。术后,谢某出现眼底淤青、眼睛无法闭严和脸部红肿、麻木、僵硬症状。张某提出谢某出现眼底淤青和脸部红肿、麻木症状属于术后症状,一至两周恢复正常。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谢某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谢某手术费5 500元,赔偿原告谢某误工费18 000元,精神损失费5 000元,合计28 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张某承担。

    裁判结果

    鸡冠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谢某与张某经营的鸡西市鸡冠区某美容工作室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张某经营的鸡西市鸡冠区某美容工作室超出经营范围为张某做脸部填充、瘦脸、祛皱手术,虽已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罚,但其行为造成谢某脸部出现、麻木、僵硬症状无法工作,亦应承担赔偿谢某损失的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谢某与张某自愿达成协议,张某返还谢某医美手术费   5 500元、赔偿误工费2 500元,合计8 000元。

    法官说法

    一、谢某在鸡西市鸡冠区某美容工作室做脸部手术,起诉张某为被告是否适格问题。张某作鸡西市鸡冠区某美容工作室的实际经营者,在鸡西市鸡冠区某美容工作室注销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规定,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二、谢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是基于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问题。谢某与鸡西市鸡冠区某美容工作室间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因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损害时,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现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规定,谢某可以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获得救济。

    三、谢某选择违约之诉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长期以来,我国采取违约行为不得同时请求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如当事人坚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通过选择侵权诉讼解决。但在民法典施行后,对该规则进行了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虽谢某要求张某返还手术费的主张系基于违约之诉,但仍有权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后语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尚美之道,千古之风。为了追求美,有人往往会通过医疗美容的方式,但医疗美容项目与传统消费相比,技术难度和风险性更高,消费者不能盲目听信宣传效果,应当更为审慎地对机构资质、服务范围、是否具备专业人员、设备和技术进行甄别,千万不可心存侥幸。本案因谢某受到的损害轻微,未发生严重后果,但也应为广大医疗消费者和美容机构敲响警钟。

责任编辑:闫玮琳    

文章出处:西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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