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15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自某饭店后窗进入室内,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现金609元,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 480元。被告人高某某盗窃财物价值总计2 089元。案发后手机及259元现金被侦查机关起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21年11月16日在黑龙江省密山市某网吧被侦查机关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犯罪时未成年的情况并结合其成长经历,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本院在开庭审理中进行了法庭教育。深入分析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指出其因果关系,并要求其认真反思自身行为对社会、家庭及个人造成的危害,从犯罪行为中吸取教训,早日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高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五十元。
法官寄语:
本案未成年被告人盗窃犯罪,原因主要是未成年人父亲去世、母亲再婚对其疏于管教、常年流浪社会缺乏教育等多种因素,特别是其长期缺少家庭管理,又没有社会力量的监管,之前犯错后没有得到帮助予以改正,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学校、社会团体、政府乃至全社会公民的共同努力,本案未成年人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审判人员对其进行了帮扶和感化教育,其当即表示要学一技之长,回馈社会。但因该未成年人系外地户籍,且家庭情况特殊,之后的监管和回访跟进仅凭法院一己之力均无法实现,最终经多方联络,鸡冠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与鸡西市社会救助和捐赠服务中心取得联系,与该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由该单位将高某某送回户籍地与家人团聚,做到对未成年人犯罪后无间断的辖区内外的监管衔接,让其真正回归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