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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鸡冠区法院西郊法庭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发布时间:2022-08-11 11:21:46


    近日,鸡冠区法院西郊法庭审理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案合议庭由1名法官与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深度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增强了本案审理的公信力和认同度。

    基本案情

    被告朱某向被告李某借款24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到期后,李某催要未果,诉至法院。立案后,鸡冠区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确定朱某偿还李某借款本息共计30万元;裁定轮候查封朱某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处房屋。因朱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李某向鸡冠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鸡冠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朱某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某处房屋。蔡某不服执行裁定,以蔡某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朱某向蔡某出具收条,房屋已由蔡某实际占有为由提出书面异议。鸡冠区法院驳回蔡某的异议请求,故蔡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对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某处的房屋查封,终止拍卖。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查明原告蔡某的妻子朱某2系被告朱某的侄女,二人系姑侄关系。

    裁判结果

    综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庭审陈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驳回原告蔡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及典型意义

    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通晓社情民意、长于事实认定,与职业化的司法人员形成了优势互补。本案中,两名人民陪审员认真参与了审判活动全过程,审判长在指定庭审方案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及人民陪审员的学识背景。在案件送达、举证、调解阶段,人民陪审员从社会一般价值观的角度出发,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经过,组织调解、帮助取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蔡某对被告朱某所有的、坐落于鸡冠区某处的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针对争议焦点,办案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多次深入社区了解房屋情况,深入房产局等单位走访调查了解案涉房屋的产权情况、书面买卖合同的签订日期等,查明了蔡某合法占有案涉房屋的具体时间,并多次约见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涉房屋所属,蔡某是否支付房屋价款等情况。通过调查了解到蔡某虽提供朱某出具的收条证明其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价款,但未提供与收条能够相互佐证的证据以证明房款的来源及交付过程,且蔡某与朱某在关于房屋价款的支付方式、金额的陈述不一致。人民陪审员在确认房屋状态、交易情况,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等方面根据日常经验法则进行了事实认定,作出了突出贡献。庭审中,人民陪审员对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进行详尽解释,审判长引导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发表意见,并对证据真实性方面提出了专业见解。在不妨碍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下确认认定事实和证据,查明了事实真相,从而提高了审判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案件评语

    西郊法庭历来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有效保障“无袍法官”们参与审判活动,积极组织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使想陪审、能陪审、陪好审的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作用,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接地气,避免职业定性思维,促进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闫玮琳    

文章出处:西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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