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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身亡,同饮者是否担责?法院这样判!——谢某甲、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等四人 生命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8-12 10:07:53



    “酒文化”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共同饮酒本是一种基于增进友谊和促进社会交往的情谊行为,“感情深一口闷”这句劝酒词经常会出现在酒桌上,就算不喝酒也会有人会劝酒,殊不知劝酒不当或未尽到相互关照义务酿成悲剧的,“同桌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原告谢某甲、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毛某、孟某某、曲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鸡冠区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1名审判员,2名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回顾

    刘某与毛某系同学,谢某乙与孟某某、曲某某系同学,毛某与曲某某系邻居。谢某乙通过曲某某与毛某相识, 刘某与谢某乙之前并不相识。2020年8月28日,因毛某过生日,便邀请刘某、谢某乙、孟某某、曲某某在当日下午5时在饭店聚会,替自己庆祝生日。服务员拿了24瓶啤酒,四人一人一瓶。毛某给谢某乙打开一瓶啤酒,四人一边打扑克一边喝酒。16时41分开始吃饭,到16时50分谢某乙喝了2瓶啤酒,其中有2次是大家一起喝,其余都是谢某乙自己喝。随后1小时内谢某乙连续满饮7杯白酒,致其醉酒后胃容物返流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

    本院认为,谢某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后果,作好自我控制。然而,谢某乙在饮酒过程中,主动敬酒、主动喝酒,且放任自己随性地大口、快速喝酒,在已饮2瓶啤酒的情况下,1小时内连续满饮7杯白酒,致其醉酒后胃容物返流吸入呼吸道窒息死亡,对其死亡后果谢某乙应自负60%的主要责任,毛某作为聚餐召集人应合理预见谢某乙过量饮酒可能导致损害后果,却未予提醒、制止,刘某作为与谢某乙共同饮用白酒的人对其未予劝阻,却在谢某乙短时间内已连续满饮了3杯白酒的情况下,从吧台取回2瓶白酒,为谢某乙斟满第6杯和第7杯白酒且存在拼酒的行为,二人对谢某乙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同等赔偿责任,即每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曲某某和孟某某虽与谢某乙同桌饮酒,但二人对谢某乙并无劝酒的行为,且在谢某乙醉酒后亦尽到其能力范围的合理照顾义务,故二人对谢某乙的死亡后果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经过合议庭合议,主审法官充分听取了陪审员的意见,在经过综合分析后形成合议意见,最终作出判决结果。

    本案中,人民陪审员参与了审判活动全过程,庭前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一同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调解成功。庭前会议中,人民陪审员与主审法官共同研究案情,对现场监控录像多次观看,研究细节,分析案情,在每一个环节中每个当事人的神情、举止、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一同制定庭审提纲,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也充分考虑了人民陪审员所处的不同行业、学识背景等因素,而制定庭审方案。案件评议阶段,针对当事人的责任划分问题,合议庭展开了激烈讨论,人民陪审员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主观过错等等方面发表了意见。

    最终,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促使裁判结果更加合法、合理、合情。综观本案审理过程,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行参审职责,站在社情民意的角度充分行使法律和人民赋予的参审权利,秉承公心、不偏不倚、履职尽责,与法官共同查明案件事实,而法官则尊重并保障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利,帮助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发挥作用,共同促使本案裁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这是鸡冠区人民法院再次发挥人民陪审员调解作用有效化解纠纷的为民办实事案例。

责任编辑:闫玮琳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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