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邓某向朋友赵某借款40万元,2020年1月,经赵某索要,2020年1月20日,李某以微信转账形式还款5万元,并约定从当年9月开始,每月还款2万元,履行一段时间后,二人不按约定还剩余的23万元欠款,赵某诉至法院,2021年3月8日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调解,协议被告李某、邓某给付原告赵某案款23万元,李某、邓某仍不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李某、邓某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李某、邓某未自动履行,也未报告财产。因其拒绝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其账户内存款冻结13万元,扣划邓某为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10万元,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分别对李某、邓某每人罚款1万元,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罚款通知书。2021年9月28日,本院依法扣划其账户内存款13万元,告知被执行人案款已经执行完毕,但罚款仍未缴纳,办案法官对其进行劝导,劝导其避免再出现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形,两位被执行人现场思想转变,现场表示愿意缴纳罚款,次日,两位被执行缴纳了罚款,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鸡冠区法院执行局及时、准确固定了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完整证据链,通过各类查控措施,精准地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回标的案款的同时,通过罚款措施打击了被执行人,保护了正常民间资金融通,维护了公平正义,兑现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工作目的,本案以最小的执行成本成功将案件执行完毕,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