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吸毒人员刘某与被告人隋某先后三次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二人在约定地点见面后,隋某贩卖给刘某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7克,共收取现金人民币6600元。2022年2月11日,吸毒人员张某与被告人隋某电话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二人见面后,在张某驾驶的黑色吉普车内,隋某向张某交付甲基苯丙胺约1.5克,收取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22年2月15日,侦查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隋某时,从其丢弃的随身携带物品中依法扣押一袋净重8.53克白色晶体。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鉴定:白色晶体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隋某共贩卖甲基苯丙胺四次,共计约11.73克。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经查明被告人隋某系毒品再犯,且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被告人隋某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毒品的含义及毒品数量的计算】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