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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夫妻共同财产“浮出水面”,鸡冠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发布时间:2023-02-14 09:08:01





    长期以来的离婚案件中

    一方当事人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十分常见

    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由于受调查令适用范围的限制

    后续法院在依职权调查过程中也是阻力重重

    2023年1月1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

    这一局面得以扭转

    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也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实施后,鸡冠区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来,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导致矛盾不断,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挽回可能,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鸡冠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承诺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要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如未如实申报或怠于指定期限申报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促进家庭和睦,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系着民族的发展和未来,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也是维护社会发展稳定的必要途径。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对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具有积极作用,也有助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近年来,鸡冠区人民法院秉持家事审判新理念,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积极回应妇女权益保护新期待新要求。此次,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鸡冠区法院继发出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后,在家事审判中的又一次有益探索。今后,鸡冠区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主动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促进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诚信诉讼,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有效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新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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