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庭审判中一个独立的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也称为最后陈述权,是指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最后陈述程序的设置,有助于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同时还凸显了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又可以对旁听民众有一种特殊的教育功能。
最后陈述权专属于被告人,排除辩护人。虽然该权利专属于被告人,但其可以为被告人放弃。只有被告人表示放弃或者已经行使,权利的行使才能终结。权利行使过程中法官不得打断,在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及速裁程序中,最后陈述权也不能被简化,即便是在死刑复核这一特殊的程序中,也要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往往以“我没有什么可说的,希望法院对我宽大处理”等简略的陈述结束;还有些被告人在最后陈述阶段向被害人道歉并承诺赔偿;也有一些以“我还有父母、孩子,希望法官对我从轻发落”来博取同情。最后陈述权的真正作用未能的到有效发挥。
最后陈述设立为单独的程序,有其自身的内在价值,并且这种价值是多元的,被告人最后陈述程序可以突显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被告人在作最后陈述时能够做到真正站在自身的角度,为自己辩护,而不是仅仅把这一程序当作情感的宣泄,才能真正体现这一程序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