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罪犯贺凤先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经审理决定对贺凤先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公告期为五个工作日:
罪犯贺凤先,男,195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原系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铁岭检察室主任,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作出(2021)黑0302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贺凤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贺凤先对判决不服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12月6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03刑终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2月21日,罪犯贺凤先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贺凤先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贺凤先暂予监外执行。
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告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唐静杰 联系电话:16604673192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