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罪犯刘畅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经审理决定对刘畅暂予监外执行二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公告期为五个工作日:
罪犯刘畅,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州县,现住鸡西市鸡冠区。
2023年3月13日,本院作出(2023)黑03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罪犯刘畅以其于2022年11月26日生产一名女婴,其系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刘畅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刘畅暂予监外执行。
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告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唐静杰 联系电话:16604673192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