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罪犯刘荣辉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经审理决定对刘荣辉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公告期为五个工作日:
罪犯刘荣辉,女,199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东宁县三岔口镇,现住黑龙江省东宁县。
2020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19)黑0302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荣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因罪犯刘荣辉系正在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黑0302刑更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刘荣辉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刘荣辉生产后,因刘荣辉系哺乳期的妇女,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黑0302刑更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将罪犯刘荣辉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在收监执行过程中,发现刘荣辉存在怀孕的情形。2022年5月5日,刘荣辉以其系正在怀孕的妇女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22)黑0302刑更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将罪犯刘荣辉暂予监外执行。2022年12月2日,东宁市社区矫正管理局以刘荣辉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将至,建议本院收监执行。本院在收监执行过程中,罪犯刘荣辉以其系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刘荣辉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刘荣辉暂予监外执行。
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告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唐静杰 联系电话:16604673192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