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阳阳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经审理决定对徐阳阳暂予监外执行五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公告期为五个工作日:
罪犯徐阳阳,居民身份证号150783200004030062,女,2000年4月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关门山乡宫家街村四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蘑菇气镇宫家街村九组。
2021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21)黑030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阳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因罪犯徐阳阳未按规定到执行机关报到,经执行机关提请,我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黑0302刑更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1)黑0302刑初27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徐阳阳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徐阳阳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罪犯徐阳阳以其于2023年4月24日生产一名男婴,其系正在哺乳期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徐阳阳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徐阳阳暂予监外执行。
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告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唐静杰 联系电话:16604673192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