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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公告(九)

发布时间:2023-12-13 14:25:10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黑0302刑更10号
  罪犯朱发军,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3196910314339,男,1969年10月3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东区委8组,初中文化,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荣华一矿工人,住鸡西市恒山区荣华矿职工宿舍2楼218室。
  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作出(2022)黑0302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发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在交付执行中,鸡西市看守所以朱发军上消化道出血、肝硬化失代偿期由不予收押,并出具暂不予收押证明。罪犯朱发军以其因酒精性肝硬化,贫血住院治疗,上消化道出血住院治疗,出院后要定时输血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申请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对朱发军进行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诊断,2023年11月20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出具诊断意见为罪犯朱发军患有酒精性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脾大、脾功能亢进,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经本院审查,罪犯朱发军经诊断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其应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朱发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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