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药业分公司销售废弃塑料瓶,某兽药公司需要用完好无破损瓶灌装销售成品兽药,某药业公司先将该瓶装入1.5万个塑料筐中,待某兽药公司将周转瓶使用后,再将1.5万个塑料筐归还某药业分公司,但从2022年10月后,某兽药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将全部塑料筐返还给某药业分公司,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故诉讼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经开庭审理了解到,某兽药公司因新冠疫情影响,其现金流极为紧张,企业处于无法正常经营状态,该1.5万个塑料筐因正在装入药瓶,不能按正常时间归还。在查明这一情况后,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某药业分公司自愿撤回自诉。
法官在本案审理中依法促使货资双方和解,既缓解了双方对立情绪,化解劳资矛盾,同时也减轻了企业负担,维护了企业声誉,并监督和帮助用人单位依法经营。通过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双方均作出合理让步并达成双赢,为努力实现构建和谐稳定的营商环境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