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美琪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经审理决定对刘美琪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公告期为五个工作日:
罪犯刘美琪,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9309120425,女,1993年9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东县,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十五委5889号,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东盟华府2栋1307室。
2020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20)黑03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美琪犯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刘美琪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罪犯刘美琪以其系怀孕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刘美琪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刘美琪暂予监外执行。
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告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唐静杰 联系电话:16604673192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