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只是赡养老人的家务事,你们这么多人都来了!”
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在某居委会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
基本案情
1975年,沈某夫妇收养了沈女、沈子,沈女系沈某侄女,被收养时12岁;沈子系沈某妻子的外甥,当时是个“月娃”。1991年,沈某给沈女招了女婿,次年分家后沈某夫妇便一直与沈子共同生活。2015年,沈子结婚成家,婚后生育一子,现仅4岁,妻子照管幼子,只有靠沈子跑“滴滴”维持生计。2020年7月,沈某老伴病逝,沈某已年近90,身体每况愈下,沈子因跑车无法抽身于同年将沈某送至敬老院供养,现已拖欠敬老院3万余元助养费用。直至今年,沈某再次因病住院,出院后沈子将沈某接回家中照管,因赡养老人问题与沈女发生纠纷,一纸诉状让“家务事”出了名,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一幕。
调解经过
该案虽小,但赡养老人的事可不小。鸡冠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庭接到案件后,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发现梳理案情不难,难的是理顺人心。找准问题症结后,副庭长宋扬赴属地居委会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中,姐弟俩针锋相对,各执一词,局面一度陷入僵滞。此时,书记员向大家出示了一张沈某躺在病床上输液的照片,耄耋老人形如枯槁,宋扬趁机劝解姐弟多念及养育之恩,少计较分家不均,孝莫辞劳,善毋望报,给后代树个榜样。一席话触及了姐弟俩心底最柔软的地方,让原本剑拔弩张的调解现场流淌出一丝温情。经过近3个小时的调解,姐弟俩最终就拖欠敬老院的助养费用及沈某后续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案在调解之下圆满化解。
近年来,鸡冠区人民法院积极融入党委基层治理格局,会同辖区行政、公安、居(村)委会等机构部门构建多元解纷网,通过前端预防、中端化解、末端治理,不断给诉讼增量做减法。诉源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治理主体不断凝聚共识,汇聚合力,鸡冠区人民法院将在“党委领导、多元共治”下,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持续健全“能动履职+诉源治理”工作机制,抓牢源头性疏导、实质性化解、综合性治理三个发力点,以更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回应人民群众对新时代司法的新需求。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