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乙驾驶机动车与行人王某甲相接触,致行人王某甲受伤。王某甲在市医集团鸡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7天后出院。经诊断为右膝关节外伤、前交叉韧带断裂;股骨内侧髁及内后侧髁骨折、内侧副韧带损伤;头皮、腰部挫伤。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鸡冠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后认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次对于不足的部分,再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经审理查明,本案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所有人为张某某,但是张某某在2016年3月1日将此车卖给王某乙。王某乙最初不同意赔偿,但经过合议庭成员的耐心调解,王某乙同意赔偿王某甲的损失。本案最后由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王某甲75 906元,王某乙赔偿王某甲64 538.48元,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王某甲自愿承担。
【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典型意义】在庭前,两位人民陪审员阅卷后发现王某乙不是车辆登记的车主,经询问发现王某乙与张某某之间在交通事故之前达成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张某某已经将该车交付给了王某乙,但是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在庭审过程中,两位人民陪审员分别对发现的事实问题向王某乙、张某某进行了法庭询问,王某乙与张某某分别就车辆买卖事实进行了陈述,同时对责任承担问题发表了意见。在法庭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同意当庭调解,两位人民陪审员从法律及情理上对这起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与王某乙、张某某进行了调解,王某乙、张某某起初都互相推诿责任,后来经过两位人民陪审员的耐心劝说,王某乙同意由自己一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被告双方于当庭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解决。人民陪审员在本案的处理上发挥了很大作用,有效缓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其所做出的判断可以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更加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