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2021年9月26日,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某签订1份《授权书》,约定于某将编号BNA211XX摄影作品的资产管理处置权委托给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取得了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权时请求赔偿的权利。2021年10月27日,在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电脑终端发现,某行业协会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编号为BNA211XX的摄影作品。某行业协会使用该摄影作品未经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及于某许可,属于侵权。同日,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某行业协会的侵权行为进行保全,该公证处出具了《数字内容存证证明》,某行业协会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侵害并给予赔偿。
鸡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行业协会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编号为BNA211XX的摄影作品,某行业协会使用该摄影作品未经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及于某许可,属于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沟通,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下,成功调解。某行业协会赔偿经济损失1千余元。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均非常满意。
法官说法: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本案中,某行业协会未经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及于某许可,在其公众号使用案涉作品,属于侵权行为,最终承担了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