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郊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
2024年,姚某雇佣张某在其承包的某项目工程提供劳务,双方约定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劳务报酬。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以口头约定,张某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姚某欠劳务报酬。工程结束后,姚某以工程款未给付到位等为由,迟迟未给张某结算劳务工资,张某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姚某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
接到案件后,主审法官了解发现该案涉及农民工工资系列,为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报酬,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姚某,了解到其因承包工程经常在外地,遂通过电话对其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知以法,告知其农民工不容易,可能全家就等着这笔工资生活呢,又对其讲述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后果。多次电话沟通后,姚某表示愿意如数支付张某的工资,但希望能延缓支付,待尽快备足款项之后给付。法官经征求张某同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温馨提示:在务工前先签约,能签订书面合同的就不要口头约定。在签订合同前充分了解雇主的基本情况,尽量与用工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其中载明用工者与劳务者的基本信息。用工时间、劳务费的结算方式等基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