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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查控跑出权益兑现“加速度”

  发布时间:2024-06-21 09:00:04



    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成功运用网络查控系统,精准查询到二名被告的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账号等财产信息,并迅速予以冻结,促使二名被告主动来到法院,这起拖欠长达八年之久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得以调解解决,有效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宋某某、汪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与张某某系朋友关系。因与王某某有生意上的来往,二人于2016年向王某某借款20万元,用以经营生意。2017年9月29日,宋某某、汪某某向王某某出具了《借条》,明确二人欠王某某本金20万元的事实。在签署《借条》时,宋某某与汪某某均同意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并以宋某某名下的两户房屋房照作为抵押,并约定争议由鸡冠区人民法院管辖。但2021年9月29日到期后,经王某某索要款项未果,王某某将此债权本息全部转让给张某某所有,因宋某某、汪某某未偿还借款,张某某于2024年1月30日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多方努力查找,得知二人并不在鸡冠区居住,而是已经搬至南方经商做生意,且刻意回避与外界联系,手机和微信均处于无法接通状态。

    鉴于此种情况,诉讼法官告知张某某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宋某某、汪某某财产进行查控、冻结。张某某于2024年4月15日提起诉讼财产保全,对二人进行网络查控,并对宋某某名下两户房屋档案进行查封,保全价值为21万元,张某某提供了担保。但是,当执行法官作出民事裁定书,对宋某某名下二户房屋进行查封时,发现二户房屋在房产部门均未登记,但是网上查询到汪某某银行账号有9万元存款,遂将宋某某、汪某某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号全部予以冻结。

    法院刚刚采取冻结措施,汪某某便急忙致电执行法官,询问其微信及银行账号被冻结的原因。原来,二人在南方经营食品批发业务,突然发现微信支付功能被冻结,无法进行任何交易。执行法官向其告知,是由于涉及一起诉讼案件,原告张某某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据此进行了冻结,并向二人提供了诉讼法官的联系方式。二被告及时联系诉讼法官,在法官的调解下,于2024年4月20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宋某某和汪某某共同偿还张某某201 749元(本金18万元、自2021年9月29日到2024年5月1日利息按LPR利率3.85%计算为17 923元、诉讼费2 256元、保全费1 570元),宋某某和汪某某分别于2024年5月1日前偿还张某某5万元;自2024年7月1日起每月1日偿还张某某8 000元,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王某某于2024年7月1日前二户房照返还给宋某某;三、如宋某某、汪某某任意一期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张某某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宋某某已经于2024年5月1日前偿还张某某5万元,并表示将继续严格遵循协议条款,确保后续还款义务得以如期、全面履行。

    在过去的诉讼案件中,寻找被告常常是法院面临的一大难题。一旦被告得知自己被起诉,往往会选择逃避,通过关机、删除微信等方式与法院玩起“躲猫猫”,导致案件只能通过公告送达后才能开庭。然而,随着信息化建设的飞速推进,2014年我国法院开始利用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技术,建立了覆盖全国地域及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经过四年的发展,这一系统已经与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16家单位以及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联网,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司法查控新生态,集全国之力、全民之信,实现了全网联动、全面覆盖、全民共建的目标。从最初的只能查询银行存款一类信息,到如今能够查询到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理财产品、个人对外投资等16类25项信息,这一转变标志着法院与工商、公安、不动产、金融机构等部门之间的“总对总”查控关系的形成。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可告知原告、第三人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即向法院申请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告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网络资金及理财产品等进行查控与冻结,以限制被告对其微信、银行账户等财产的支配和使用,促使被告主动解决纠纷,从而有力地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责任编辑:曲贺    

文章出处: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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