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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丨鸡冠法院:工伤认定起纠纷 实质化解促事了

  发布时间:2024-07-23 09:19:10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利。

    2022年5月27日18时许,第三人李某在某煤矿井下开扒斗机时,被扒斗机掉下的石头砸伤右脚,于5月30日去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足挫伤,右侧第一跖骨骨折。后李某向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为工伤。某煤矿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法官多次与某煤矿进行释法答疑,将法理讲清,将情理讲透,耐心与原告进行沟通,最终某煤矿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得到了充分的理解,同时对于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有了新的认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某煤矿也同意向法院撤回起诉。该起案件得以实质化解,最终实现了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又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企业在职工权益保护方面起到积极作用,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上海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曲贺    

文章出处: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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