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城市公共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公正、高效的定纷止争,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3年12月16日7时许,鸡西市某路交通客运车行驶于公路上,因司机操作不当,造成了交通事故,导致乘客邢某受伤。事故的发生给邢某的身体带来伤害,也造成了经济损失。随后邢某与某交通公司主管安全事项的钱某取得联系,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故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研判案情,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本着一次性化解矛盾的初衷,承办法官采用“背靠背”、以案说法等方式开展调解,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相谅解,同时针对争议焦点逐一分析和解答。最终,在法官耐心认真地调解下,某交通公司给付邢某以合理赔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起城市公共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圆满解决。
鸡冠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坚持贯彻落实省法院“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践行“如我在诉”理念,提升案件办理的精度、速度与温度,不断寻求案件办理“最优解”,用实际行动为“实质解纷”按下快捷键,以实质解纷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殷切期盼。同时也提醒广大公共交通公司要加强对于司机的监管与培训,上岗时应时刻保持专注,遵纪守法、明确运输合同规则,以更好的保障乘客安全,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四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