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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23 16:42:09


  方某与赵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赔偿方某交通事故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时间内自觉履行义务。原告方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经方某举报发现被告赵某在其工作单位某汽车运输公司尚有上年度的承包收入1.9万元未领取,法院扣留赵某在运输公司的收入18000元,并向运输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运输公司根据裁定书的规定,停止支付刘某的承包收入18000元。然而,运输公司经不住赵某的再三请求,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次日,将赵某的收入1.9万元悉数予以支付。法院遂向运输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书的15日内追回已支付给赵某的承包收入18000元,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运输公司未追回该款。法院遂裁定由运输公司赔付给方某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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