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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冠案例】车辆未年检 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付保险金?

  发布时间:2025-02-05 09:22:33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每个城市家用车的保有量都在日渐攀升,车辆的年检、缴纳保险、交通事故风险等方面都是大家较为关注的。近期,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关于车辆商业保险纠纷案件。

    某日辛某某在某保险鸡西支公司为黑GXXXXX号北京现代小型轿车投保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涉案的免责条款为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格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次年某日佟某某驾驶保险车辆将行人白某某撞伤,后行人白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佟某某超速行驶,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能减速,遇行人未能停车让行,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白某某无责任。后佟某某赔偿了白某某亲属各项费用,因事故发生时投保车辆未领取检验标志,故某保险鸡西支公司以投保车辆未按规定年检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的性质,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投保或不投保,因此,依法订立的商业保险合同属于投保人与承保人的合意,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为了确保通行车辆符合安全技术要求,防止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通行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因此,在被保险人驾驶未按期检验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保险人能够主张免责。

    但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按照该通知规定,本案中,投保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只需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检验标志,虽然辛某某、佟某某未按照规定期限申领检验标志,但事后在保险期内二人已补领了检验标志。而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已明确本次事故的发生与投保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无关。辛某某、佟某某未及时领取检验标志,并未增加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某保险鸡西支公司以未年检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有违公平原则,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辛某某、佟某某保险金。

    温馨提示: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要按时参加车辆年检,以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为自己的出行提供安全保障。同时也提醒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合同时应依法依规,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曲贺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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