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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5-02-25 10:35:30


    为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鸡西市鸡冠区内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积极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布本告知书。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国家强制性,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当事人应主动履行,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二、凡在鸡冠区人民法院立案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如实申报财产、报告有关事项,不得实施规避、妨害、抗拒执行的行为。

    三、对拒不主动履行、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两委成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向相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联合惩戒的司法建议。

    五、被纳入限制高消费的当事人限制高消费主要包括交通出行、住宿与娱乐、财产购置、旅游度假以及教育与保险等方面的限制。具体如下:

    (一)交通出行: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以及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住宿与娱乐: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入住,禁止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禁止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三)财产购置:禁止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禁止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禁止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四)旅游度假:禁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禁止享受旅游度假等休闲娱乐活动。

    (五)教育与保险: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禁止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实时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相关内容,通过融媒体、人民法院官网、官方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等公开曝光,并联合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征信系统记录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全方面限制。

    六、在人民法院依法对房屋、土地等采取司法处置措施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或协助义务人,应当自行迁出房屋、退出土地,未能主动履行义务的,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七、负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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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说明

    经过法院的调解、审理、裁判,获得了生效裁判文书。但是当事人仍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如果想申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以下为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提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说明。

    一、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执行应交材料:1、申请执行书;2、法律文书原件(调档文书须加盖档案管理公章);3、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需要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加盖公章的法律文书生效证明;5、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确认书,公告送达的需提供公告复印件;6、有财产保全的案件需要提供保全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执行线索提供:希望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一切能查证的被执行人下落、财产和线索,而不是单纯性地等待执行款到账。我们的工作,需要申请执行人的密切配合与主动协助,否则,当法院依职权无法发现被执行人下落、财产或者线索将导致“执行不能”。

    四、可申请执行的法院: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鸡冠区人民法院郑重承诺:我们将依法运用一切强制执行手段,竭尽所能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二:

强制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可能的影响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于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应当按照判决书(或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请务必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主动履行义务,否则,权利人可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能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查询存款、房产、车辆、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保险理财等财产;依法扣押、冻结、划拨、查封、扣留、提取、拍卖、变卖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届时将对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七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九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六十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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