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民营企业间的合同纠纷案件,以法治力量依法维护合同信用,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公正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情回顾
鸡西某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鸡西某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供货,乙公司按期付款。甲公司依约交付设备并履行相关义务,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多次催要无果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一是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二是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是否构成违约。三是乙公司应如何赔偿甲公司损失,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中,甲乙双方依法订立了采购合同,合同条款明确,且双方均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合同关系真实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乙公司作为买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但其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
法官认为,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必须信守承诺,不能随意拖欠货款,否则不仅损害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也破坏市场秩序,影响自身商业信誉。因此,乙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失。
此外,法官还注意到,企业间的合同履行涉及资金流动和商业信用,建议乙公司积极履行义务,避免因诉讼失信影响企业后续经营。同时,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加强沟通,若遇资金周转困难,可通过协商、分期付款或其他合理方式解决,而非简单拒付,否则可能面临法律制裁。鸡冠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障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未来,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将继续发挥司法职能,依法妥善化解涉民营企业纠纷,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