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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发展】无证驾驶引发事故 保险公司如何追偿?

  发布时间:2025-02-25 12:12:41



    在2月17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心剂”。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 ,今天,小编带您关注一起涉及无证驾驶的交通事故案件,看看法院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13日,王某无证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鸡西市鸡冠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罗某受伤并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某财险黑龙江分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罗某家属支付了18万元的赔偿金。然而,由于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且该车辆由杜某租赁,某财险黑龙江分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王某和杜某偿还其支付的赔偿金。杜某辩称自己只是车辆的租赁人,租车后将车辆停在家楼下,将车钥匙放在自家餐桌上,其丈夫王某拿钥匙将车开出,杜某并未直接参与驾驶,也未将车辆交给王某使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王某作为无证驾驶人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杜某作为车辆租赁人、管理人,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杜某作为车辆的租赁人和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妥善保管车辆钥匙,导致王某能够使用该车辆并发生事故,故杜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某财险黑龙江分公司依法有权追偿已支付的赔偿金,法院支持其向王某和杜某追偿。

    “依法行车,安全第一。”本案提醒我们,依法获得驾驶资格、加强车辆管理以及保障交通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要以此为戒,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使用人一方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应依法追偿。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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