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除了车辆维修费用、人员伤亡赔偿等常见问题外,车辆贬值损失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法律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呢?下面由鸡冠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例为您解惑。
案件回顾
张某驾驶小型客车,从后侧撞到同向行驶的周某小型客车。造成周某购买不到一年的哈佛牌小型客车后备箱及左右后车门等多处损坏,维修共计花费41222元。维修费已由张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后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认为该车辆为新车,维修后使新车价值降低,在二手市场的价格也会受到影响,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车辆贬值的损失。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周某所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该损失不属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篇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赔偿范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指出,对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结合本次事故实际情况,受损车辆虽然是新车,但在此次事故中车辆主要部件“发动机、变速箱、底盘”并未受损,车辆维修后对其性能并未受到影响,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车辆购买时间短、车辆主要部件损坏、车辆主要性能受影响等情况下,车辆贬值损失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希望广大车主能够更加了解自己在交通事故中的合法权益,在遇到各类损失的赔偿问题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同时,也提醒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下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项目,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