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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青春 远离“不适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03 16:21:48



    你知道吗?学校周边200米内,可是“未成年人保护圈”!哪些场所不能开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呢?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解读吧!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 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文章出处:家事少年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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