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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止争】利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应予以调整!

  发布时间:2025-04-11 08:38:16



    随着我国零售贷款业务快速增长,贷款渗透率显著提升,为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实体经济实现良性循环,维护贷款人的合同权益,对于金融机构过高的利息也应予以规范,才能更加有利于促进民间资本的市场化有序流动。近期,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某银行与王某签订4份《“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王某分别向某银行贷款4笔,分别为贷款5300元,年利率13.851%;贷款700 元,年利率15.39%;贷款4100元,年利率15.39%;贷款1200元,年利率 15.39%。贷款用途均为日常综合消费,还款方式均为等额本息,某银行向王某发放贷款,王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3年4月24日,上述四笔贷款,王某共欠贷款本金4462.20元、利息120.70元、罚息110.01元,合计4692.91元。

    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贷双方会约定利息、罚息,利息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金融借款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采取的金融政策为公布基准利率,允许银行根据市场规则在基准利率上浮和下浮,这里的上浮和下浮指的是贷款利率,而非罚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精神,在利息综合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可以参照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予以调整,本案《交通银行“惠民贷”产品服务协议》约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服务协议项下对应贷款合同约定的基础日利率上浮50%,利息与罚息过高,故对于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本院按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罚息,利息不予支持。

    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某银行借款本金4462.20元,并按年利率20.7765%标准支付自2023年4月24日的利息120.70元、罚息110.01元,本息合计4692.91元,对其中借款本金498.29元,按年利率20.7765%标准,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对借款本金3963.91元,按年利率23.085%标准,支付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本案中约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服务协议项下对应贷款合同约定的基础日利率上浮50%,利息与罚息过高,故对于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本院按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罚息,利息不予支持。约定利息虽可以补偿银行的损失,但约定的过高也会加重贷款人的债务负担,有违公平原则,故本案对于过高的利息与罚息,对于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本院按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罚息,利息不予支持。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都非常满意,均未上诉,既支持了银行企业的利息损失,又不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保护了金融企业的利益,也维护了贷款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维护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的公平和诚信。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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