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向,原告当庭撤回起诉,真正实现了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冯女士通过鸡西市某房产中介公司提供的售房信息看中一套房屋,了解完房屋具体信息后,双方约定好时间看房。看房后次日,冯女士与房主、房产中介公司一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双方承认在本合同签订前,签订过程中委托并接受居间方的居间服务及咨询服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的当日各向居间方支付:客户服务费成交价百分之一点五,产权代办服务费成交价百分之一,贷款代办服务费贷款额百分之三。”但房屋完成过户后,冯女士迟迟未支付其应当承担的中介费,该房产中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审查认为该案件事实较为清晰、争议焦点明确,具备先行调解的条件,遂引导当事人调解,承办法官针对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向被告冯女士释法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三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该房产中介公司为冯女士提供看房信息并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冯女士理应对中介服务支付相应报酬。最终,冯女士当场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其欠付的中介费,该房产中介公司撤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今后,鸡冠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先行调解优势,完善先行调解机制,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群众在遇到纠纷时,冷静理性对待,积极通过调解等多元化解纷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