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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止争】柔性化解合同纠纷 助力企业纾难解困——鸡冠区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标的额逾400万元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5-09-22 09:28:59





    一 基本案情

    原告鸡西某公司与被告霍州某公司自2011年起存在业务往来,双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鸡西某公司向霍州某公司供应MG300/355-NWD型采煤机一台,合同总价款238万元。鸡西某公司依约履行交货义务后,霍州某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一直未支付货款。多次催讨无果后,鸡西某公司于2025年向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8万元及逾期利息165.82万元(按不同时段分别以央行基准利率和LPR计算),本息合计403.8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案件受理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公司银行账户,进一步加剧了被告企业的经营困难。

    二 调解做法与过程

    1.研判案情,找准纠纷症结

    承办法官阅卷后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本可快速判决结案。但考虑到被告企业系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若简单判决可能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甚至破产,不仅原告债权难以实现,还将影响当地就业和经济稳定。法官决定以调解优先为原则,力争实现“双赢”。

    2.背对背沟通,缓解对立情绪

    法官首先与原告沟通,指出被告虽违约但仍有还款意愿,目前账户被冻结导致经营雪上加霜,被告已经愿意积极配合还款,若坚持要求开庭审判,反而可能无法保障债权快速实现。同时向被告释明拒不支付货款的法律后果,强调诚信经营的重要性。经过多次电话沟通和面对面谈话,双方态度逐渐缓和,同意尝试调解。

    3.设计灵活方案,平衡双方利益

    法官围绕还款计划、利息计算、发票开具等核心争议点组织多轮磋商:1.分期付款设计:根据被告经营回款预期,制定长达2年半的分11期还款计划,首期35万元于解封后5日内支付,后续每季度支付25万元左右,末笔14万元于2027年底付清;2.利息豁免与激活条款:原告同意在被告按期履行期间暂不主张利息,但若任何一期超出90天宽限期未付,则恢复计息并有权就全部余款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3.解除保全与开具发票:原告承诺收到调解书后立即申请解封账户,保障被告正常经营;被告提供开票信息后90日内,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签署协议,司法确认保障效力

    2025年7月17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签署调解协议。法院当场制作民事调解书,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彻底消除原告后顾之忧。

    三 法官说法

    商事审判不仅要依法裁判,更要注重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尤其对于因短期困难暂时违约的企业,应尽可能通过调解纾困解难,避免‘办理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

    本案中,我们采取‘活封活扣’(及时解封账户)、分期履行、利息豁免等柔性司法手段,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为债务人争取喘息之机,真正体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虽规定了违约责任,但第六百七十六条也鼓励协商解决。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多次强调要善用调解手段助企纾困,本案正是这一精神的落地实践。

    四 典型意义

    彰显司法温度,保护市场主体生存发展

    法院没有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充分考虑被告企业实际困难,通过分期付款、宽限期等安排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了因司法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产,保住了上百个就业岗位。

    创新调解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案采用“附条件利息豁免”“解保促履行”“发票协同条款”等创新方式,精准平衡双方利益,为处理类似商事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经验,是法院服务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降低诉讼成本,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调解不仅减少了两家企业诉讼费、保全费等支出,更避免了长期诉讼带来的时间成本和经济连锁反应,促使双方继续保持合作可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发挥司法能动,服务发展大局

    鸡冠区人民法院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将司法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本案通过高质量司法服务,有效防范化解矛盾风险,为区域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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