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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之下·明法理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5-10-17 13:50:02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交通事故纠纷虽常见,却连着法治意识与社会温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既要明“法理”,也要暖“人心”。审判中唯有平衡规则与情理,才能让司法不仅有力度,更有温度,让每一起案件都成为一堂鲜活的法治课。

    事故突发,争议丛生

    “法官,维修费用保险都出了,怎么还要赔‘停运损失’?”回忆起庭审时的场景,张某激动的声音仿佛还在耳边。这是一起因大学生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假期里,在校大学生李某驾驶父母的车辆出行,不慎与出租车司机王某的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车辆维修费用等直接损失已由保险公司理赔,但王某的出租车因维修停运多日,产生了一笔“停运损失”。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这笔损失。

    案件开庭时,李某已返校上课,母亲张某作为代理人出庭。刚一开庭,张某的情绪就激动起来:“孩子还在读书,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人也不在本地,而且这停运损失为什么要让我们承担?我们家条件也不宽裕,实在承受不起!”她认为王某的要求过于苛刻,一度明确表示拒绝赔偿。而王某则无奈地说:“出租车是我的生计,停运一天就少一天收入,这笔损失总得有人担着吧?”双方各执一词,气氛瞬间紧张起来。

    情理交融,耐心疏导

    面对剑拔弩张的局面,我深知,此时硬讲法律条文只会加剧对立。我示意双方冷静下来,语重心长地说:“大家先别急,咱们坐下来好好说。王某靠出租车谋生,停运损失确实是实际困难;张某作为家长,担心孩子、考虑家庭情况也能理解。咱们的目的是解决问题,不是激化矛盾。”

    待双方情绪缓和后,从法理讲到情理,从双方的实际困难出发,对双方反复进行“背对背”的调解,引导换位思考,耐心释法析理。我对张某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负事故全责,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虽然是学生身份而且暂时没有收入,但并不是法定的免责理由。”同时,考虑到李某家庭的实际情况,我赶紧补充道:“赔偿方式可以商量,咱们一起想个务实的办法。”

    随后又转向王某:“李某还是个学生,家庭经济条件有限,您看能不能在赔偿金额上适当体谅一下?这样也能尽快解决纠纷,您的时间成本也能减少。

    达成和解,案结事了

    经过多轮努力,双方的态度逐渐软化。张某慢慢认识到,积极赔偿是法治社会公民的责任,也是给孩子上的一堂重要法治课;王某也表示理解李某的家庭处境,愿意适当降低赔偿金额。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代表李某主动履行了赔偿款,并通过法院转交给王某。这起因“停运损失”引发的纠纷,在法理与情理的平衡中圆满化解。

    很多民事纠纷看似“是非分明”,实则藏着当事人的现实困境与情绪委屈。如果只机械套用法律条文一判了之,可能解决了“案”,却解不开“结”。司法的意义不仅在于定分止争,更在于修复社会关系。

    我们要做的,是先让当事人把“难处”说出来,再引导他们站在对方的角度看一看。那个“斤斤计较”的出租车司机,或许是在守护一家人的生计;那个“不愿赔偿”的家长,可能是真的面临经济压力。在法律框架内多留一点体谅的空间,用耐心和同理心搭建“共情的桥”,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这起案件对李某和他的家庭来说,是一堂深刻的法治实践课——敬畏规则、勇于担当,是成长的必修课;对社会而言,它也昭示着“守法出行、理性维权”的重要性,为建设法治中国注入了司法温情与力量。

文章出处: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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