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关志鹏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经审理决定对关志鹏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公告期为五个工作日:
罪犯关志鹏,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81199310132016,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虎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虎林市御府豪庭3单元1003室。
本院于2023年3月30日作出(2022)黑030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关志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关志鹏因患病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本院将关志鹏交付公安机关送鸡西市看守所收监执行,鸡西市看守所因关志鹏患病不予收押并出具暂不予收押证明,罪犯关志鹏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关志鹏所患疾病经鉴定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关志鹏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执行地为黑龙江省虎林市。
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请在公告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人:唐静杰 联系电话:16604673192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