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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分手后诉要转账款败诉 法官详解恋爱中 “彩礼” 与 “赠与” 边界

  发布时间:2025-11-06 09:17:51



    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分手后能否以“以结婚为目的”为由要求返还?近日,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为公众厘清了恋爱中财物往来的法律边界。

    2023年8月,王某某与李某某通过抖音相识,半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0月开始同居,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交往期间,双方频繁通过微信转账:王某某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间转账13244元,含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及节日红包;李某某在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间转账11058元,同样包含特殊金额及节日转账,两人转账金额差距较小。

    2024年6月16日,双方因吵架分手并解除同居关系。王某某随后以“婚约财产纠纷”诉至法院,主张此前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赠与”,现结婚目的落空,要求李某某返还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虽称转账系“为结婚而赠”,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转账时已明确告知李某某该目的,且双方仅谈及结婚却未达成合意,亦无定亲、支付彩礼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及节日红包,属于“增进感情的无偿赠与”,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彩礼”。最终,法院以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恋爱中财物往来需理性对待。节日红包、特殊含义转账等多被认定为无偿赠与,若确有“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给付”,应留存书面约定、明确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文章出处:家事少年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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