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美琪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经审理决定对刘美琪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布如下:
罪犯刘美琪,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9309120425,女,1993年9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东县,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东风街十五委5889号,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东盟华府2栋1307室。
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黑0302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刘美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刘美琪被发现有漏罪,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黑03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其犯盗窃罪、诈骗罪与前罪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罪犯刘美琪以自己于2025年9月17日生产一名男婴,本人系哺乳期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刘美琪确系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公示没有不良影响,罪犯刘美琪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社区矫正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美琪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5年12月9日起至2026年9月16日止),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南宁市江南区。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