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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发展】企业治理无小事 变更登记关系大

  发布时间:2025-12-19 11:21:34



    在公司治理与商事活动中,公司变更登记这一环节看似只是一项程序性事务,实则与企业能否稳健运营、个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紧密相连,犹如大厦之基石,至关重要。近日,鸡冠区法院民二庭审理一件因“负责人变更”受阻等棘手问题而引发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

    某制造公司于2012年2月设立。某制造鸡西分公司于2014年4月将负责人变更为刘某玉,2016年8月刘某玉离职,后该公司负责人相继变更为房某伟、李某梅。2020年1月,房某伟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其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登记主体并提交相应材料,2020年10月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决定书,撤销该公司负责人由刘某玉变为房某伟的工商变更登记,2020年11月某制造鸡西分公司变更负责人为刘某玉。现某制造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2021年5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制造鸡西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某制造鸡西分公司现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刘某玉诉至法院,要求某制造公司涤除其作为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法院经审理认定,因刘某玉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担任该公司负责人职务,某制造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议并依法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某制造公司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刘某玉作为公司名义上负责人被限制高消费,造成生活上的诸多不便,对于刘某玉要求某制造公司办理负责人身份的变更登记手续并且涤除相应登记事项的请求,予以支持。

    在工商机关备案的公司信息,具有公示公信力,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人依据公司登记信息外观可以推定公司的情况,进而选择交易抑或不交易。严格遵循外观主义,赋予公司登记信息公示公信力,既是对商事主体的保护,更是对商事交易安全的关注。本案中,原告刘某玉在被免去分公司负责人职务之后,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未办理变更登记,被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登记后,负责人变回刘某玉,给刘某玉带来了诸多麻烦,法院判决被告及时涤除刘某玉作为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鼓励中小投资者更好的参与到市场活动中来,维护有序的营商环境。

文章出处: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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