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宿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本院经审理决定对宿某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布如下:
罪犯宿某,女,2006年12月1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汉族,户籍所在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本院于2025年12月31日作出(2025)黑0302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宿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宿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罪犯宿某以其于2025年7月28日生产一名女婴,本人系哺乳期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宿某确系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鸡冠区人民检察院同意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公示没有不良影响,罪犯宿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社区矫正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宿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6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社区矫正执行地为鸡西市鸡冠区
二O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