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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刊播】《鸡西日报》刊发鸡冠法院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06 08:50:47



    基本案情

    2022年某日晚,72岁的李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行驶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潘某某撞倒,致其受伤。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13.1mg/100ml,且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责,依法应从重处罚。但法院同时注意到,李某某犯罪时年逾七旬,身患残疾与疾病,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且经社区评估适合矫正。尽管相关规定对类似情形一般不建议适用缓刑,法院并未机械套用,而是综合考虑其高龄体弱、真诚悔罪、社会危险性低等因素,在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后,依法判处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是简单确认量刑建议,而是进行实质审查与能动判断。对于同时存在从重与从宽情节的案件,法官应全面衡量被告人社会危险性、悔罪表现及刑罚必要性。李某某虽有多项从重情节,但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人身危险性降低,加之高龄多病,若一律收监既不利于其康复,亦偏离刑罚人道主义宗旨。本案通过法院与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最终依法适用缓刑,既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体现司法对个案情节的充分关注,实现了惩罚与教育、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章出处: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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