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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鸡冠区人民法院一篇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6-03-10 10:11:22



    多元解纷案例库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多元解纷类案检索平台,收录由全国四级法院和各部委、调解组织经层报后评选入库的具有参考示范作用的案例。近日,在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心指导、严格把关下,由鸡冠区人民法院编报的《17家建设工程公司与多家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经过上级法院层层审核、选送、推报,成功入选最高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编号:D2026-161-1-115-120。

    入库编号

    D2026-161-1-115-120

    17家建设工程公司与多家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

    ——“法院+价格认证中心”联动化解系列拖欠工程款纠纷

    关键词

    民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拖欠工程款 “法院+价格认证中心”联动化解 示范调解 综治中心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基本案情

    17家建设工程公司与该地区多家机关单位签订26笔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提供改造工程、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等多项服务。公司按约定提供服务、项目经过验收后,多家单位均未支付工程价款,双方协商未果,17家建设工程公司分别到综治中心申请化解。

    处理方式方法

    综治中心受理后,发现这批纠纷所涉多家单位均为某区机关单位,案涉工程项目系同批次政府民生工程,此系列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具有争议焦点集中、专业性强特点,虽为不同主体,但具有一定类似性,考虑到一揽子组织化解工作,有利于引领、促推系列纠纷全部化解,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分流至由法院、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联合设立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室对26起纠纷一并开展调解工作,通过综治中心统筹、价格认证中心调解员调解、法院指导的方式,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聚焦核心争议,精准制定方案。此系列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调解员经深入了解后发现,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对实际工程量计价存在分歧,争议焦点集中于工程量计价标准不统一、工程设计与工程监理费用认定争议等领域,具有专业性强、事实核查复杂、部分事项需依赖第三方鉴定的难点。为打破专业壁垒,实现“调解一件,化解一片”的“穿透式”解纷效果,调解小组首先进行案情梳理,通过集中审查案件证据材料并建立《案件信息台账》,提出从26起纠纷中精准选取事实清晰、争议典型的1起案件作为示范调解样本,制定详细调解方案,设计专业调解流程,为其他纠纷化解解决提供有益指引。

    二是发挥联动优势,形成调解合力。在示范案件调解过程中,价格认证中心调解员运用“背靠背”方法,在了解当事人对案涉工程中存在的分歧后,指定价格认定师依据国家计价规范、市场行情数据,并通过现场勘察项目的实际工程量、施工用料及技术标准等核心事项,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核算、造价标准等关键争议点出具客观专业的评估意见,以科学公允的依据为当事人双方提供明确权益边界和协商参与;指导法官则通过“面对面”协商方式同步开展“靶向释法”,结合《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支付、违约责任认定等条款进行逐条释义,系统阐释了付款义务的履行期限、违约情形构成及相应法律后果,缩小双方对争议焦点的认知偏差,明确合理诉求及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价格认定师的评估意见,并结合指导法官提出的专业建议,调解员提出按三方共同认定的实际核算工程款数额形成分期支付的调解方案。但双方对分期的形式仍有顾虑,随即调解员又组织进一步协商,调整为一次性付款。最终,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示范调解引领,促推批量化解。示范案件的成功调解,为剩余25起纠纷形成“事实认定标准、价格核算方法、法律适用尺度”的解决方案。之后,调解小组依据涉案单位、工程类型、争议事项重合度对案件信息进行精细化梳理,剩余25起案件共被分为5组,各组分设“1名调解员+1名价格认定师+1名法官助理”,对小组内案件开展一揽子化解工作。由价格认定师及法官助理参照首案确立的计价原则与责任框架,快速对标争议焦点集中释明;针对个案细微事实差异,调解员则在示范框架内进行针对性适配与调整,实现“共性问题集中化解、个性问题精准施策”,既保障调解结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又大幅提升纠纷化解效率。最终,各方均达成调解协议,26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处理结果

    17家建设工程公司与各单位达成调解协议,各单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共计52万余元。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77条、第788条、第796条、第799条、第80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19条、第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印发的通知》(法发〔2019〕32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高法〔2025〕32号)

    解纷要旨

    本案系建筑工程公司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发包人拒不支付价款引发的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涉及多个民生项目,关乎区域营商环境及企业长远发展。本案中,综治中心考虑虽主体不完全相同,但案情具有类似性,且各单位均为区机关单位,一案化解有助于促推其他案件化解,故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将全部案件分流至法院与发展改革委依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联合成立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通过职能互补、程序衔接,增强纠纷化解效能。调解过程中,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充分发挥其在工程造价等专业价格认定方面的职能优势,提供中立、权威的价格参考依据,缩减当事人辗转鉴定程序的时间与经济成本;法院深入释法明理统筹调解方案、法律适用等关键环节,实现专业调解与司法指导的有机结合。同时,选取典型示范调解案例,通过细致做好示范案件调解工作,为其他纠纷一揽子化解提供合理预期和有效指引,最终促使纠纷得以高效化解,助力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鸡西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鸡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

文章出处: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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