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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出租车要停运损失?法院判了:合理的该给,乱要的不给!

  发布时间:2026-03-25 10:37:08



    2026年2月18日,鸡冠区人民法院红星法庭受理一起交通事故,王某驾驶机动车与黄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车辆维修部分已经理赔完毕,但黄某因出租车系营运车辆,向王某主张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王某则因车辆维修时间过长为由,拒绝支付该笔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后,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期间,重点核查了黄某主张的停运损失合理性及车辆维修时长。经查,黄某的出租车维修期间,部分时段存在不合理延长情况,其主张的停运时长中,包含了定损报价、车身大框校正及配件等待期间的全部时间,部分时段明显超出行业合理维修及配件供应周期,属于人为扩大损失范畴。

    法官结合出租车维修行业常规标准、配件供应周期及定损流程,对维修时长进行核算,最终刨除5天非合理停留时间,确认了合理停运天数。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支持,但受损方负有及时减损义务,不得擅自扩大损失,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损失,不应由侵权方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按照合理停运天数支付黄某停运损失,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该案警示,交通事故发生后,受损方应理性维权,合理确定维修流程及时长,避免扩大损失,侵权方也应依法承担合理赔偿责任,实现各方权益平衡。

文章出处:红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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