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蒋某1与赵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长子蒋某2(2025年1月去世)、次子蒋某3、长女蒋某4、次女蒋某5、三女蒋某6。蒋某1于2016年8月去世,赵某某于2025年11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死亡。蒋某2生前育有一子蒋某7。蒋某1、赵某某生前留有拆迁安置房屋一套。2025年7月27日,赵某某在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明确将其享有的案涉房屋十二分之七的份额由其孙子蒋某7继承。后蒋某7与蒋某3、蒋某4、蒋某5、蒋某6就案涉房屋继承分割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1. 被继承人蒋某1、赵某某遗留的案涉房屋归蒋某7所有,由蒋某7一人继承,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蒋某7自行负担;2. 蒋某7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蒋某3、蒋某4、蒋某6房屋产权份额折价款每人各24000元,给付蒋某5房屋产权份额折价款30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打印遗嘱效力认定的典型家事继承纠纷,其示范作用在于:第一、严格规范打印遗嘱司法认定标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见证程序及意思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查,明确了律师见证类打印遗嘱的合法有效认定规则,统一了裁判尺度。第二、切实尊重和保障遗嘱自由权利。依法确认案件涉及打印遗嘱的效力,充分体现对被继承人自主处分财产意愿的法律保护,彰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公民财产处分权的立法精神。第三、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实践指引。本案明确了打印遗嘱在继承纠纷中的适用规则,有助于引导群众依法订立遗嘱,推动家事继承纠纷依法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