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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止争】法院调解当庭履行 一次性解纷不留“后患”

  发布时间:2026-07-07 16:21:44



    近日,鸡冠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庭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给付赔偿款6000元,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由来:交通事故引发赔偿纠纷

    某日晚,被告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鸡冠区某路段时,因前方环卫车辆作业,驶入对向车道,与原告女儿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车衣损失53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6000元,并保留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权利。

    法官调解:释法明理促争议化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发现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是否合理、车辆贬值损失应否支持等问题上。为实质化解矛盾,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

    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向双方释明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合理计算标准,同时就车辆贬值损失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原则进行了耐心解答。考虑到原告车辆因事故受损维修期间确需产生替代交通费用,被告亦认可事故责任认定,双方逐步缩小了分歧。

    当庭给付:一次性解决不留“后患”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给付原告租车费6000元,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今后互不追偿。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亦表示认可。至此,这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典型意义:小案不小办,调解促和谐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鸡冠区人民法院践行"如我在诉"理念的生动体现。一方面,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了因鉴定等程序带来的时间和金钱耗费;另一方面,被告当庭履行给付义务,切实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时实现,避免了“案结事不了”的困境。

    法官提醒

    广大驾驶员:务必谨慎驾驶、保持安全车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处理,主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权利人可主张合理部分,但需注意留存租车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以便依法维权。

文章出处:审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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