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设立的首要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法院针对拖欠货款、逾期交货等失信行为适度惩戒,能够更好地向市场传递 “守信获益、权责对等” 的价值导向,平等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2009 年 2 月 23 日,出卖人鸡西某公司与买受人某煤矿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某煤矿向鸡西某公司采购一台型号为 X 的采煤机,总价 143 万元。合同约定质保期半年,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 50% 货款,设备到矿验收合格后支付 40%,剩余 10% 货款于质保期满半年后付清。2009 年 3 月 3 日,某煤矿向鸡西某公司支付 715000 元设备款,鸡西某公司依约发货,某煤矿在收货回执单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收货,此后某煤矿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鸡西某公司与某煤矿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某煤矿应按约定于 2009 年 3 月 3 日预付 50% 设备款,设备到矿验收后支付 40%,剩余 10% 货款需在 2009 年 10 月 7 日前付清。某煤矿未按期足额支付剩余货款,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某煤矿立即向鸡西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X 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X 元;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 2025 年 12 月 26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提醒:
法院依据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支持出卖人按法定标准分段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商事交易中,不少交易双方仅约定货款数额、付款节点,却忽略违约金条款。若无司法解释明确的法定逾期付款损失规则,守约卖方将难以主张违约赔偿。本案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违约金规则,填补了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空白,为同类无违约金约定的买卖合同提供标准化裁判思路。该规则既能保障中小制造企业正常经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也能为各类市场主体构建规范法治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