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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和 解

发布时间:2012-11-23 17:06:38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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